台灣保健食品法規主要圍繞在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、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,主要核心為以下4點:
「健康食品」需遵循的專法
須具備特定保健功效且通過政府審核,並標有「小綠人」標章的產品,適用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。
- 許可制度: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的許可證(第一軌個案審查及第二軌規格標準審查)
- 宣稱限制:僅能宣稱核准的保健功效。(目前法定的保健功效共有14項)
- 標示要求: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其含量、建議攝取量及警語。
「一般食品」需遵循的專法
未取得健康食品標章的膠囊、錠狀或粉末產品,皆歸類為一般食品,適用 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。
- 嚴禁醫療效能:
不得宣稱預防、改善或治療疾病,亦不得使用法定保健功效字眼。
廣告行為規範
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及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
嚴禁宣稱療效,且不能有不實、誇大及易誤解的內容。
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(GHP)
確保現場環境、現場人員、文件記錄、製程安全、食品原料追溯等符合規定。
在食品製造 ⮕ 加工 ⮕ 調配 ⮕ 包裝 ⮕ 運送 ⮕ 貯存 ⮕ 輸出、入等流程中,做好衛生管理,達到降低汙染之功效。
※ 詳細相關法規可至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官網



